近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6月27日表决通过,新修订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第34条明确将“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”“胁迫、诱骗他人参加传销”这两类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,意味着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。
01
明确传销行政处罚标准
素有“小刑法”之称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于2006年正式实施。多年来,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,社会治安管理领域也随之出现了诸多新情况、新问题,这对法律的持续更新和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。
此次新修订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34条,将“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”“胁迫、诱骗他人参加传销” 这两类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,清晰界定了行政责任的边界。
具体来说,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的,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若情节较轻,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而胁迫、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这样的规定,让执法者在面对传销行为时有了更明确的依据和更有力的手段。但要看到,这一新增条款的意义不止于此,它更是对旧有监管模式的突破,尤其在处罚措施上实现了升级。
02
以“行政拘留”强化监管
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,《刑法》与《禁止传销条例》均针对传销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。然而,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,出现了诸多新情况、新问题,现行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滞后性。例如,部分传销活动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,依据现有法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处置。
此前,《禁止传销条例》针对“组织策划传销”“参加传销” 等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,主要以 “没收违法所得、缴纳罚款” 等形式为主。而此次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修订,进一步扩大了传销监管的处罚范围。
新条款引入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措施,并根据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实施差异化处罚。
相较于单纯的罚款,这一新增的处罚措施从手段上丰富了对传销行为的规制方式,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应对传销组织中“组织者”“胁迫者”“诱骗者”等关键角色的违法行径,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的蔓延。
03
“30人3级”不再是护身符
在原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里,清晰界定了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”,其入罪的判定标准为传销活动需满足“参与人数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及以上”。
但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,一些小规模聚集、处于层级尚未完全搭建起来的初期阶段的传销行为,由于无法满足刑事立案的条件,从而难以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与制裁。
新修订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四条,创新性地将“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”以及“胁迫、诱骗他人参加传销”这两类行为明确纳入治安处罚范畴,且不再以“30人3级”作为认定前提,极大地降低了行政违法的认定门槛。
虽然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的是行政处罚,但当传销行为的违法程度超出治安管理所能规制的范围时,就会进入刑事处罚领域。这样便共同构建起了层次分明、梯度推进的规制体系。二者相互配合,形成了严密且完整的法律规制闭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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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语
新修订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一方面填补了现有法律在规制传销方面的不足,另一方面,以更严厉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威慑,彰显了国家坚决整治传销乱象的决心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从制定至今走过近20多年,此次修订也反映出法律因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滞后性。同样,《禁止传销条例》也已施行近20年,时代在变,传销的模式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,法规与时俱进、修订完善已是必然。
今年《禁止传销条例》被列入“重点立法项目之一”,这一积极信号预示着相关法规将更紧密地贴合当前治理需求,其修订落地值得期待。 |